💢 」此為刑法第十條第三項就「公文書」一詞所為立法解釋。 否則,仍應認該公文書為真正。 」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1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 境外電商 ,至遲應於2020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 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並涉及違章事實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1⚠其中「其他公文」一類,涵蓋範圍甚廣,可包括上述經機關加蓋收文戳記之私文書在內。 」此際,舉無庸證明其為真正,如他造當事人對之有爭執者,應由他造舉出反證以證明其非真正。 事實上人民向公務機關提出之申請函或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之書狀,經受理機關或法院收受,加蓋收文戳記,並編入案卷後,自亦成為公文書之一部。
✔ 須為文書: 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註一)。 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Without issuing cloud invoices and thus involved in the violation, ones will receive their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Article 48, 52 of the mentioned Act and Article 44 of the Tax Collection Act.。
13🖖 本月瀏覽人次:177,837人• 「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種文書。
😍 依該項規定,公文書必須具備二要件:一、制作者為公務員,二、基於職務所制作;二者缺一不可。
👇 日本の公務所(役所)または公務員が、その名義(肩書)をもって職務権限に基づき作成する文書。 惟法院若認該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